中华民国军官短剑

短剑为军官穿军常服或礼服时配挂,又称中正剑、军人魂,其实不是武器,只是一种装饰品,除了一小部分为军校、训练班、地方军事首长赠送之外,多数为个人订作。而且有明文规定:
 
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训令  公二(总)第一三五号令参谋本部,民国26年1月14日
 
第一项  陆海空军所规定之短剑必须现职陆海空军军官佐着军常服时佩带之。
第二项  陆海空军军官佐所佩短剑一律自备,公家概不得发给。但由本会委员长特予赠给者不在此限。
第三项  陆海空军军各军事学校于毕业时,其成绩优良,考列的五名者,得呈请本会核给短剑。
............(中略)
 第七项   承制此项短剑店铺,规定由军政部指定,呈报本会备案。未经军政部指定者不得承制之。
 
国民政府公报,法规12,第1950号
 
短剑的形状规定为:
全长三十九公分,剑柄长十一公分二公厘,护手厚三公厘,鞘长二十七公分五公厘,剑柄宽三公分,鞘口宽三公分,尾宽二公分二公厘,剑柄用玳瑁制,柄之两面中央及顶上均包铜镀金上镌花纹 ,玳瑁部分箍以斜形金线,护手亦铜制镀金不镌花,鞘身为白色镀镍但鞘口及鞘尾均包铜来镌花纹,鞘口包铜长三公分二公厘,鞘尾包铜长六公分,剑丸长二十六公分,剑柄与剑鞘相连接处置弹簧开关一。
 
 
佩带时,在武装带后,佩剑直垂于左股外侧,下不过膝、上不过腰。虽然其样式亦有明文规定,由于中国幅员广大,兵员众多,各地所制之剑,往往亦有很大的差异。
短剑只是一种服饰佩剑,一般均不开锋,除了佩挂,也没有什么特定的用途。以往有人称之为自杀剑,以为是作钱失利时自裁之用,这是以讹传讹,国军向来没有这种习惯,而且在军中各种枪械武器多得是,如果真要走上自绝的路,也犯不着选择这么痛苦的方式。
这把是民国陆军高级军官使用的短剑。极具的中国特色的法琅彩元素,特显华丽和与众不同。以全党徽为饰面,有别于众多军官短剑的饰面造型。其它让图片说话......

  
 







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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